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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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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华等与魏某佳确认房产纠纷案


        原告魏某华、魏某琪、魏某琳、魏某艺与被告魏某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为魏某某与马某某,俩人均系某工厂职工,于1987年2月出资在某厂集资房一套;魏某某于2012年2月病故,马某某于2007年元月病故。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魏某华、长女魏某琪、二女魏某琳、三女魏某艺、次子魏某佳。2008年5月15日,被告魏某佳以出资18790.00元,购买本案争议房产,并将该房产办理在其名下,共有人李某,但被告魏某佳并未实际出资购买。
      另查明:2006年9月20日,原、被告父母魏某某与马某某将其所有的工厂集资楼一套赠与被告魏某佳。四原告经法庭释明未申请对魏某某与马某某的赠与书进行鉴定。


      再查明:赠与书赠与的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争议的房产尚未产权明晰,房产仍处于集资状态。


            法院判决:1、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民对其合法的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被告魏某佳以其父母的赠与书为依据,请求判决房产归其所有,因该房产系职工福利性质的集资,集资建房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尚未明晰,即便赠与行为是真实的,但依照法律规定集资人也是无权转让、赠与自然赠与书无效,故本案争议的房产后经房改产权明晰应为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2、关于四原告诉求依法分割抚恤金问题,因四原告未举证抚恤金的数额及其父母丧葬费的实际开支,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诉争房屋归原告魏某华、魏某琪、魏某琳、魏某艺、被告魏某佳共同共有。二、驳回四原告魏某华、魏某琪、魏某琳、魏某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