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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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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否成为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


      案例:1990年,村民甲与丈夫乙自建楼房2间、平房1间,1993年土地初始登记,领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后乙到某市工作,转为非农户口,甲随丈夫到该市定居。1996年,农村产权普查,因不知道没有登记。2007年,甲去世。2009年,乙退休后回乡,提供建设工程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申请登记。乙是非农户口,甲已经死亡,登记机构认为,乙城市户口不能因继承而成为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乙上诉法院。

      分析:建房者拥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农村的房屋初始登记应该提供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此证明应该是建房时建房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时,村民和城市居民一样,都可以继承,可以办理转移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配偶是城市居民,另外一方是村民,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登记。人民法院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判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市户口),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凭相关司法文书办理登记。

      提示:根据《继承法》《物权法》,非集体组织成员可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婚姻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为城市居民,可以夫妻共有财产名义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