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应否办理预告登记?
案例:乙与甲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未到过户时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办理。
分析:《物权法》并未将预告登记的范围限制在期房上,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请求权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明确约定。申请预告登记应当双方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提交的要件:1.商品房预售合同。2.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提示:
登记机构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办理于法无据,属于行政不作为。
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登记机构以登记要件不全(没有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为由不予受理,才是稳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