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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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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办理更正登记?


      案例:2008年,甲公司对某大厦进行登记,其提供的土地、建设文件的主体是乙公司。另外提交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联建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该大厦产权归甲方,落款为丙公司(写法与乙公司类似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材料,给甲公司发了产权证。

      乙公司知道情况,提交了联建协议和补充协议。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里的丙公司不是乙公司,根据甲乙签定的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甲公司得1---4层,乙公司得第5层。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关为甲公司全部5层办理了抵押手续。

      分析:初始登记时,应该注意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记载的主体只有联建的一方,则由文件记载的一方申请初始登记,以保证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初始登记后,各方可以凭联建协议办理转移登记。

      该登记应该由乙公司进行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到乙公司名下后,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根据补充协议共同申请转移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更正登记需要登记簿的权利人同意,才能进行。(对权属提出新的要求,通常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都以申请而启动。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首先应当通过更正登记解决问题。当更正登记无法进行时,才能进行异议登记,

      对于登记错误的情况,如果不涉及到权利归属,应当书面通知当事限期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不来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材料或法律文件更正登记,书面通知当事人。(面积、坐落出现笔误、遗漏)

      对于登记错误的情况,如果涉及到权利归属,应当书面通知当事限期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不来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不能主动进行更正,只能够通知有关权利人,暂缓办理。(权利归属、登记簿错误)

      本案因为初始登记不当,登记簿出现错误,涉及到权利归属,登记机构不能主动进行更正,只能够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提出了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该暂缓办理抵押登记。在异议期间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

      提示:联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注意权利主体(土地证、规划证)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都依申请而启动。

      不涉及到权利归属,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涉及到权利归属,登记机构不能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异议期间不能办理房屋处分登记(转移、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