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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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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构能否注销异议登记?


      案例:2009年,甲发现其父母的房屋于1988年登记在其兄乙的名下,于是向登记机关申请要求继承房屋。查阅资料,登记机关发现没有甲的名字,也没有甲放弃继承权的资料。甲提出异议,以后未出现。乙转让房屋发现有异议,要求注销。但是未提供法院是否受理或驳回的材料。

      分析: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屋的,应当暂缓办理。(存在争议,无权处分)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由法院认定,登记机关不应该直接认定。否则超出了职责范围。

      登记机构不能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只能够依申请进行),没有义务了解诉讼情况,应该中立。

      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凭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文件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只要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

      提示:登记机关不能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不等于注销)异议登记消灭后应该依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