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程序的差异
案例:2008年3月,某乡政府向村民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8月,该县登记机关向甲颁发房产证。10月,甲以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向信用社贷款6万。不久,甲车祸死亡,信用社起诉,要求甲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
执行过程中,甲的舅舅和继承人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发放有误,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法院审理后,撤消了甲的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
分析: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发证权力。(土地部门负责)。乡政府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
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前提。本案土地使用权证不合法,无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集体土地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应该进行公告。我国未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抵押。
提示:乡政府不得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