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判决书能否作为登记的依据
美籍华人甲与乙1978年在美国注册结婚,2007年6月,双方经美国某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在上海购买的一套记载为甲乙共有的住房归甲所有,随后甲凭美国法院判决到登记机构遭到拒绝。
甲认为,美国的判决应该采用。登记机构认为,对在中国的不动产应该按国际惯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处理。
分析: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准则。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更是明确规定: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该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条约和互惠关系,可以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
提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法院对判决和裁定,登记机构不能直接作为登记的依据。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