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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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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房屋被他人抵押案


      2004年11月甲被某典当公司告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典当公司是抵押权人。并且持有登记机构的他项权证书。此时甲才发现其所持有的产权证系伪造,真实的产权证已经抵押由典当公司持有。甲向公安报案,经查,法院做了判决。甲的女友乙受其子丙欺骗,将甲的产权证交给丙。丙将产权证掉包,甲不知晓。丙持真产权证,又伪造了甲的身份证,假冒甲与典当公司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在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从典当公司骗取13万元。丙被判11年。经甲申请,公证处撤消了典当公证书。典当公司持原公证书申请执行,法院不予执行。甲2004年12月以房屋抵押非本人所为,提供法院判决,要求撤消该抵押登记,但是登记机构没有采纳。

      甲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典当公司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2004年5月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他项权登记,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原告2005年9月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时限。原告提交的法院裁定和判决,材料齐全。判决注销登记机构对甲做出的他项权登记。

      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起诉期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被告2004年5月登记,原告2005年9月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

      根据法院判决,撤消他项权证书正确。撤消公证书,抵押成立要件被否定,应该依据法院判决撤消他项权登记。

      本案中,丙冒充甲与典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非甲本人签订,是无效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抵押合同)也无效。

      丙通过欺骗取得抵押权,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因此,对注销房屋他项权证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登记机构应该根据法院判决裁定注销他项权证。

      登记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注销证书不承担赔偿责任。(真产权证、真公证书)